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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關總署的改組影響企業產品輸陸海關關務事宜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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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關總署於2018年4月28日公佈了對機構改革所涉及的73部現行規章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有關決定已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整體廢止的兩部規章分別是[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覆議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這兩部規章主要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領域的行政覆議和行政處罰辦案程式,海關總署已有相關規章,可以適用於檢驗檢疫業務領域的上述工作,故予以廢止。

集中修改的71部規章修改和調整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關於實施主體

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劃入海關後,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進出口食品安全等職責由海關承擔。根據上述職責調整,本次修訂將有關規章中相關職責的實施主體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調整為海關。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將有關規章中”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檢驗檢疫局”調整為”海關總署”,將”檢驗檢疫機構”調整為”海關”,將”直屬檢驗檢疫局”調整為”直屬海關”,將”分支機搆”調整為”隸屬海關”。

二是對於規章中並列出現”海關”和”檢驗檢疫機構”的規定只保留”海關”。

2. 關於業務流程

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劃入海關後,兩部門對於同類企業的備案管理制度也應作相應調整,避免出現重複備案。

一是刪去檢驗檢疫部門書面告知海關或者海關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

二是刪去有關規章中關於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通關單或通關證明等規定。

三是對於海關規章已設置行政相對人登記備案制度的,刪去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規章重複性備案的規定。

食品法規服務-中國大陸SAMR/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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