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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食品原料TFDA觀點

2021/09/05
回專家觀點列表

Case 1有關「草本植物(Rumex crispus)」是否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

有關植物「Rumex crispus」能否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應提供原料食用部位、詳細加工製程、用途、用量、各國准用法規及食用歷史等相關資訊,以便評估其食用安全性,於未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如有將「Rumex crispus」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需求,應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檢具相關資料,另向本署申辦。

Case 2 有關「左手香(Coleus amboinicus)」是否可以製成青草茶產品?

有關左手香(Coleus amboinicus)能否[製成青草茶產品],應提供原料食用部位、詳細加工製程、用途、用量、各國准用法規及食用歷史等相關資訊,以便評估,同時其是否涉屬中藥材管理,應由衛生福利部(MOHW)中醫藥司優先判定,惟不論其是否為中藥材,於未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Case 3有關「咖啡果殼萃取液(Coffee Cherry Extract)」是否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

有關咖啡果殼萃取液(Coffee Cherry Extract)能否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若為由咖啡果實(含果皮)部位製取之「咖啡果肉粉末」為載列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之「草、木本植物類(2)」品項,符合載列內容者,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以咖啡果實為原料,取其果殼(外果皮、果肉及內果皮)經傳統萃取加工製程及良好品管製得,未針對特定成分分離或純化,且製程中所用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劑等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者,得供食品原料使用。除此之外者應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檢具相關資料,另向本署申請申辦。

Case 4有關「牡丹籽油」是否屬於一般食品?

有關牡丹籽油之食用安全性未確認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有將「牡丹籽油」作為食品原料之需求,請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檢具相關資料,另向本署申請申辦。

Case 5有關「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是否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

有關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 是否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依據檢附資料內容,臺灣民眾雖可能有自野外摘食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莖葉之經驗,惟並無足夠文獻資料佐證臺灣民眾已有長期且廣泛食用之歷史經驗,非為臺灣傳統食品原料,其食用安全性資料尚待建立,,請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檢具相關資料,另向本署申請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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