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減肥廣告 罰鍰擬提高
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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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記者黃靜宜/報導】 減肥(新聞、網站)違規廣告滿天飛,很多人好奇業者已經被罰了上百萬,為何還是收不到嚇阻之效?事實上,食品若號稱「減肥」、「塑身」,在衛生署的認定中,僅屬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的宣傳,但不涉及醫藥效能,罰款額度比宣稱「健胃整腸」還低,難怪業者有「財力」一再登廣告。為此,衛生署也決收集各界意見,討論是否提高宣稱減肥的罰鍰額度。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一項規範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違反者可處3萬元到15萬元;第二項規定則是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可處20萬元到100萬元,兩種情形罰款額度相差7倍之多。然而,衛生單位至今都是引用第一項來處理「麗托藍藻」的違規廣告問題。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長陳陸宏表示,衛生署在民國88年針對誇張不實、易生誤解和醫療效能的定義有清楚認定,若產品標示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如豐胸、預防改善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等,都不涉及醫療效能,僅屬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因此,只能處3萬到15萬元罰款。至於涉及醫療效能的包括「治療近視、恢復視力、健胃整腸、防止便秘、壯陽、強精」等。 陳陸宏說,當初之所以不將減肥視為醫療效能,是因為醫界對肥胖是否屬於疾病還有疑慮,且減肥食品無效,雖涉嫌欺騙消費者,但不至於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衛生署也無法引用藥事法,將宣稱減肥的產品以「非藥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論處。 不過,由於業者違規情況愈來愈嚴重,肥胖也逐漸被認為是疾病,因此,衛生署將徵詢醫學、藥學、營養學及消費者團體意見,檢討上述分類標準,考量是否將減肥視為醫療效能,屆時罰鍰可提高到20萬元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