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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新知 NEW!! 2026-08-04

2026年歐盟化妝品合規期限|INCI、甲醛釋放體、香精過敏原、成分禁令與PPWR

2026年歐盟化妝品法規更新:新版INCI、甲醛釋放體、81項香精過敏原、成分禁限用與PPWR

2026年7月至8月,歐盟多項化妝品標示及包裝規定陸續進入強制適用階段,包括新版化妝品成分名稱詞彙表、甲醛釋放型防腐劑警語、新增香精過敏原標示,以及《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的適用。

同一時間,歐盟亦提出新一輪化妝品成分禁限用草案,涉及Benzophenone-1、Benzophenone-2、前列腺素類似物、CBD、BHA、奈米羥基磷灰石、Butylparaben及含汞防腐劑。

對台灣化妝品製造商、品牌商及出口商而言,這些變化不只是修改標籤,而是必須同步檢查配方、原料文件、香精過敏原資料、產品資訊檔案PIF、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CPSR、CPNP通知內容及包裝合規資料。

本文法規狀態更新至2026年8月4日,並將已正式生效規定與仍在審議中的草案分開說明。

一、2026年7月30日:新版化妝品成分名稱詞彙表正式適用

歐盟執委會發布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5/1175,更新化妝品標示所使用的通用成分名稱詞彙表,並取代原有的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2/677。

新詞彙表自2026年7月30日起正式適用。自該日起,投放歐盟市場的化妝品,其成分標示應使用新詞彙表中的官方通用名稱。

此次更新包括:

  • 增加目前已實際使用的新INCI名稱。
  • 修正原有詞彙表中的錯誤或遺漏名稱。
  • 刪除已不再使用或已由其他INCI名稱取代的香料成分名稱。
  • 非染髮用途色素應依適用情況使用Colour Index(CI)名稱。
  • 統一化妝品成分名稱與國際INCI命名制度之間的使用方式。

企業應檢查的不只是產品外包裝,還包括:

  • 產品成分表及標籤完稿。
  • 配方表及原料規格。
  • PIF產品資訊檔案。
  • CPSR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
  • CPNP通知資料。
  • 歐盟責任人及進口商保存的技術資料。
  • 經銷商、電商平台及產品型錄使用的成分資訊。

產品配方即使沒有改變,也可能因為成分名稱仍使用舊版詞彙表,而產生標示資料不一致的問題。

二、2026年7月31日:甲醛釋放型防腐劑標示過渡期結束

依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2/1181,化妝品若含有一種或多種甲醛釋放型防腐劑,且最終產品釋放的甲醛總濃度超過0.001%,亦即10 ppm,產品標籤必須標示:

releases formaldehyde

原規定的警語門檻為0.05%,即500 ppm。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認為,原門檻不足以保護已對甲醛致敏的消費者,因此將門檻大幅降低至10 ppm。

不符合新規定的舊產品,原可於2024年7月31日前投放歐盟市場,並可繼續在市場供應至2026年7月31日。自2026年8月1日起,歐盟市場上的相關產品均應符合新警語規定。

品牌商應向防腐劑、原料及代工廠確認:

  • 配方是否使用甲醛釋放型防腐劑。
  • 最終產品可能釋放的甲醛總濃度。
  • 是否同時使用多種甲醛釋放型成分。
  • 甲醛釋放量的計算或測試依據。
  • 產品是否需要標示「releases formaldehyde」。
  • CPSR及PIF是否已納入相關暴露與安全資料。

是否需要標示警語,不能只看原料商品名稱或單一防腐劑添加量,而應評估最終產品釋放的甲醛總量。

三、2026年7月31日:新增香精過敏原進入第一階段截止日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新增56項須個別揭露的香精過敏原,並調整部分既有條目。

業界經常將本次擴充稱為「81項香精過敏原」,但因部分化學物質、異構物及群組條目的計算方法不同,也可能看到80項以上或其他總數表述。較精確的說法是:

歐盟新增56項香精過敏原,使個別標示範圍擴大至80項以上。

當香精過敏原在最終產品中的濃度超過下列門檻時,必須在產品成分表中個別揭露:

  • 駐留型產品:超過0.001%。
  • 淋洗型產品:超過0.01%。

自2026年7月31日起,不符合新規定的產品原則上不得再投放歐盟市場;已於期限前合法投放市場的產品,仍可繼續供應及銷售至2028年7月31日。

這項規定影響的不只是香水,也包括:

  • 保養品。
  • 彩妝品。
  • 洗髮及護髮產品。
  • 沐浴及清潔產品。
  • 精油及植物萃取物產品。
  • 含香料、複方香氣原料或天然芳香物質的產品。

品牌商不能只取得一般香精成分表或SDS,還應要求香精供應商提供符合 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完整過敏原聲明,以及足以計算最終產品濃度的定量資料。

供應商只聲明「符合IFRA規範」,並不當然代表已完成歐盟化妝品標籤所需的香精過敏原判定。

四、2026年5月已生效的其他歐盟化妝品成分規定

1. 4-MBC已完成退場

4-Methylbenzylidene Camphor,簡稱4-MBC,已依 Regulation (EU) 2024/996進入禁用程序。

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自2025年5月1日起不得再投放歐盟市場,並自2026年5月1日起不得再於歐盟市場供應。

因此,截至目前,含有4-MBC的舊產品亦不應繼續在歐盟市場銷售。

2. Regulation (EU) 2026/78自2026年5月1日起適用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已自2026年5月1日起適用,修正歐盟化妝品法規附錄II、III、IV及V,處理被分類為CMR物質的化妝品成分。

受影響成分包括:

  • Silver銀的不同粒徑及型態。
  • Hexyl Salicylate。
  • o-Phenylphenol。
  • Sodium o-Phenylphenate。
  • 其他依CLP法規新分類的CMR物質。

銀並非所有型態均採相同規定。大量銀、奈米銀及微米級銀的法律地位、產品用途及濃度限制不同,不宜只以成分表中出現「Silver」即直接判定合法或違法。

含Hexyl Salicylate的香精或配方,也應依產品類型、使用部位、目標年齡及最終濃度重新檢查。

五、新一輪Omnibus+成分禁限用草案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7月8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知新的化妝品法規修正草案,擬修正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的附錄II、附錄III及附錄V。

截至2026年8月4日,這些內容仍屬草案,意見徵詢期限至2026年9月6日,預計於2026年第4季進一步處理。最終條文、附錄編號及過渡期限仍可能調整。

(一)附錄II:擬新增禁用物質

草案擬將16項物質或物質群組新增至附錄II禁用清單。

其中11項為配合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222,即CLP第23次技術修訂所新增的CMR分類物質。若草案依現行版本通過,相關CMR禁令預計自2027年2月1日起適用。

另外擬禁用的重要成分包括:

  • Benzophenone-1。
  • Benzophenone-2。
  • Basic Brown 16。
  • Basic Blue 99。
  • Prostaglandins及其類似物。

前列腺素及其類似物常見於訴求睫毛或眉毛生長的產品。由於這些物質具有藥理活性及眼部安全疑慮,相關產品應優先進行配方篩查。

(二)附錄III:CBD、BHA及奈米羥基磷灰石擬新增或調整限制

Cannabidiol,CBD

草案擬允許CBD用於駐留型、淋洗型及口腔護理化妝品,最高濃度為0.19%。

產品中的Δ9-THC只能作為雜質存在,最高不得超過0.00025%,即2.5 ppm。

此規定若正式通過,並不代表所有大麻來源原料均可使用。企業仍須確認:

  • CBD來源及製造方法。
  • 原料中THC及其他大麻素含量。
  • 原料是否涉及受管制植物部位。
  • 產品在各會員國的額外管理要求。
  • 宣稱是否使產品被認定為藥品。

Butylated Hydroxyanisole,BHA

草案擬將BHA於駐留型及淋洗型產品中的最高濃度限制為0.07%。

BHA不得用於口腔護理產品,也不得用於可能造成消費者肺部吸入暴露的產品。

目前0.07%源自SCCS安全評估及草案內容,尚不能表述為已全面生效的歐盟法定濃度上限。

Hydroxyapatite(nano)

奈米羥基磷灰石目前已受歐盟化妝品法規限制。新草案擬依最新SCCS評估調高口腔產品允許濃度:

  • 牙膏:最高29.5%。
  • 漱口水:最高10%。

上述安全結論只適用於符合特定粒徑、形態及表面特性的奈米羥基磷灰石,不代表任何來源或規格的奈米羥基磷灰石均可依此濃度使用;可能造成吸入暴露的用途仍不適用。

(三)附錄V:Butylparaben兒童產品限制擬收緊

草案擬將Butylparaben及其鹽類另設新條目,並針對10歲以下兒童產品降低使用濃度。

依產品類型不同,擬議濃度包括:

  • 淋洗型產品:最高0.14%。
  • 口腔護理產品:最高0.092%。
  • 駐留型產品:最低可能降至0.002%。

可能造成吸入暴露的噴霧產品亦擬排除使用。

兒童產品的判定不能只看包裝是否標示「兒童使用」。產品名稱、圖案、使用方式、香味、廣告對象及合理可預見使用族群,都可能影響主管機關對目標使用者的認定。

(四)含汞防腐劑例外規定擬刪除

Thiomersal及Phenylmercuric salts目前仍在附錄V保有特定眼部產品用途的歷史例外。

新草案擬刪除附錄V第16及17項,使這些含汞防腐劑直接適用附錄II的汞及汞化合物禁令,不再保留化妝品使用例外。

因此,含汞防腐劑目前應描述為:

SCCS已認為現行用途不具足夠安全性,歐盟已提出取消例外的草案,但完整禁令尚待正式法規公布。

六、西班牙化妝品無障礙標示:目前仍是草案

西班牙政府曾提出消費品無障礙標示皇家法令草案,適用範圍可能包括化妝品、食品、危險物質及多數一般消費品。

草案方向包括:

  • 包裝使用點字。
  • 使用可觸摸的定位標記。
  • 以QR code提供可被輔助技術讀取的資訊。
  • 重要產品資訊至少以西班牙語提供。
  • 提供產品名稱、組成、過敏原、批號、期限、使用方法、警語及業者聯絡資料。

但歐盟執委會曾就原草案可能造成技術性貿易障礙提出意見,西班牙政府因此重新修訂及進行審議。

截至2026年8月4日,該皇家法令尚未完成最終核准,也尚未確定正式施行日期。原先預估的2025年12月通過及兩年過渡期,不能視為已生效規定。

出口西班牙的品牌目前仍應追蹤草案進度,但尚不宜對外宣稱西班牙已全面強制化妝品使用點字或可觸式QR code。

七、2026年8月12日:PPWR開始適用

歐盟 Regulation (EU) 2025/40《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簡稱PPWR,已於2025年2月生效,並自2026年8月12日起原則上開始適用。

PPWR適用於各類包裝及包裝廢棄物,包括化妝品的:

  • 直接接觸產品容器。
  • 外盒。
  • 塑膠膜及封膜。
  • 運輸包裝。
  • 電商配送包裝。
  • 組合包裝及展示包裝。

PPWR的重點包括:

  • 包裝中有害物質管理。
  • 包裝減量。
  • 可回收設計。
  • 再生塑膠含量。
  • 包裝標示及材料辨識。
  • 重複使用及補充包裝。
  • 生產者延伸責任EPR。
  • 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

但PPWR並不是所有義務都在2026年8月12日同時完成。

例如,包裝自2030年起須依規定達到可回收等級A、B或C;部分統一標示、再生塑膠比例、重複使用及包裝減量義務,則依不同條文分階段實施。

PPWR的PFAS限制不能誤解為所有化妝品包裝全面禁用

PPWR第5條第5項自2026年8月12日起針對的是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濃度限制,包括個別PFAS、特定PFAS總量及總氟含量門檻。

該規定不能直接表述為「所有化妝品包裝自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禁用PFAS」。

不過,化妝品企業仍應開始向包材供應商取得:

  • 包裝材料組成。
  • 油墨、塗層、黏著劑及表面處理資料。
  • 重金屬及關注物質聲明。
  • 再生材料比例。
  • 可回收性資料。
  • 包材符合性聲明。
  • 各會員國EPR登記及申報資訊。

八、2026至2028年重要期限整理

已生效或已開始適用

2026年5月1日

  • 4-MBC舊產品不得再於歐盟市場供應。
  • Regulation (EU) 2026/78開始適用。

2026年7月30日

  • 新版化妝品通用成分名稱詞彙表正式適用。

2026年7月31日

  • 甲醛釋放型防腐劑警語的舊產品市場過渡期結束。
  • 新增香精過敏原的第一階段投放市場期限屆滿。

2026年8月12日

  • PPWR原則上開始適用。
  • 食品接觸包裝PFAS濃度限制開始適用。

未來期限

2027年2月1日

  • Omnibus+草案中的11項CMR禁令預定適用日;仍須以最終公布法規為準。

2028年7月31日

  • 不符合新增香精過敏原標示規定、但已於2026年7月31日前合法投放市場的舊產品,市場供應過渡期結束。

草案法規生效後12個月及24個月

  • Omnibus+中非CMR類成分禁限用,擬分別設置投放市場及市場供應過渡期,確切日期須等待最終法規公布。

九、台灣化妝品企業應立即採取的行動

1. 建立產品級法規盤點表

不應只以原料名稱建立清單,而應逐一列出:

  • 產品名稱及SKU。
  • 銷售國家。
  • 配方版本。
  • 製造日期。
  • 投放市場日期。
  • 香精供應商及香精批次。
  • PIF及CPSR版本。
  • 標籤版本。
  • CPNP通知版本。
  • 包材供應商及材質。

2. 更新成分名稱

將產品標籤中的成分名稱,逐項比對 Decision (EU) 2025/1175新版詞彙表。

若名稱改變,應同步更新:

  • 標籤。
  • PIF。
  • CPSR。
  • CPNP。
  • 原料及配方資料。
  • 經銷商產品資料。

3. 重新取得香精過敏原聲明

要求供應商提供符合 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完整資料,並確認:

  • 是否涵蓋新增56項過敏原。
  • 是否提供定量濃度。
  • 濃度是香精原料濃度還是最終產品濃度。
  • 是否包含精油及植物來源過敏原。
  • 香精配方變更時是否會主動通知。

4. 篩查甲醛釋放型防腐劑

確認最終產品釋放的甲醛總濃度是否超過10 ppm,並評估標示警語及CPSR更新需求。

5. 提前篩查Omnibus+草案成分

優先檢查下列產品:

  • 含Benzophenone-1或Benzophenone-2產品。
  • 染髮產品。
  • 睫毛及眉毛生長產品。
  • CBD化妝品。
  • 含BHA配方。
  • 兒童產品。
  • 含Butylparaben產品。
  • 含奈米羥基磷灰石的牙膏及漱口水。
  • 眼部使用的含汞防腐產品。

6. 建立包裝技術文件

包裝合規不能只取得一份材質證明,還應建立包材零組件、油墨、塗層、黏著劑、再生材料比例、可回收性及關注物質的供應鏈文件。

十、CEO常見問題

Q1:2026年7月31日後,所有未標示新增香精過敏原的產品都必須下架嗎?

不一定。

2026年7月31日是新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第一階段期限。已於期限前合法投放市場的舊產品,原則上仍可供應至2028年7月31日。

企業必須保留產品何時首次投放市場的證據,不能只以製造日期或出貨日期判斷。

Q2:香精供應商聲明符合IFRA,就代表標籤一定符合歐盟規定嗎?

不代表。

IFRA標準主要處理香料安全使用限制,歐盟化妝品法規則要求特定香精過敏原在超過門檻時於成分表個別揭露。兩者目的及文件內容不同。

Q3:只要原料成分名稱是INCI名稱,就不必檢查新版詞彙表嗎?

仍須檢查。

供應商使用的INCI名稱可能是舊名稱、商品名稱、國際慣用名稱,或尚未與歐盟最新版詞彙表一致。最終產品標示應以歐盟官方詞彙表為依據。

Q4:BHA的0.07%限制是否已經正式生效?

尚未全面生效。

0.07%是SCCS評估及2026年Omnibus+草案中的擬議上限。企業可以先依此進行風險盤點,但仍應等待歐盟正式公布最終法規。

Q5:西班牙是否已強制化妝品包裝使用點字?

截至2026年8月4日尚未正式生效。

西班牙目前仍在修訂及審議無障礙標示皇家法令草案,最終要求及施行日期尚未確定。

Q6:PPWR是否只是環保部門的工作?

不是。

PPWR會同時影響研發、採購、包裝設計、法規、供應鏈、財務及歐盟進口商。若未先取得完整包材資料,企業日後可能無法證明包裝符合可回收性、再生材料、關注物質及EPR要求。

十一、樞紐科技顧問的建議

歐盟化妝品合規並不是完成一次CPNP通知後即可永久上市。

當配方、原料名稱、香精組成、供應商、標籤、包裝材料或法規發生變動時,品牌商均應評估是否需要同步更新PIF、CPSR、CPNP及市場標示。

樞紐科技顧問可協助企業進行:

  • 歐盟化妝品成分合法性評估。
  • 新版INCI及產品標示審查。
  • 香精過敏原濃度判定。
  • PIF及CPSR文件檢查。
  • CPNP通知及歐盟責任人安排。
  • 兒童產品、CBD及奈米原料合規評估。
  • PPWR包裝資料盤點。
  • 歐盟法規更新及既有產品差距分析。

企業應先以產品為單位完成配方、標示、PIF、CPSR、CPNP及包裝資料的一致性檢查,再決定是否需要改標、補件、重新評估或調整配方,才能降低產品遭海關攔截、市場下架、重新包裝或進口商拒絕接貨的風險。

關於包裝減量、可回收性、再生材料及技術文件要求,請參考 歐盟PPWR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完整解析

關於誰可能被認定為生產者,以及是否需要辦理EPR登記,請參考 歐盟包裝EPR登記與責任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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