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與一般法院的比較 ◎作者:樞紐科技顧問(股)公司 黃怡菁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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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智慧財產法院與現行法院制度的比較,首先要先弄清楚台灣的審理制度。 台灣的訴訟程序,由法院組織法規範為三級三審。「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 而智慧財產法院在組織及訴訟制度上做了下列設計: (一)在法院功能上,綜合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集中審理所有智財訴訟事實審之終審案件,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並審理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訴訟。 (二)管轄事件在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涵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刑事上則為侵害智財犯罪之特定條款,並授權司法院得指定智財法院管轄案件。 (三)組織上以法官專業化及配置技術審查官為二大特色,智財法官需具備科技專業知識,並需接受嚴謹之職前培訓課程,另由具備科技專業之技術審查官,協助技術判斷、技術之搜集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四)在訴訟制度上,將公開心證的原則明文化,平衡保護當事人實體與程序利益,採行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開庭得採遠距訊問方式進行等。 智財法院沒有最高法院的層級,但是具備前述三級當中高等法院的層級(即無第一審),完成前段事實審,而最後法律審的定讞功能回歸三級系統中的最高法院。智財法院具備智財相關法律與科技專業兩大專業,對於事實審的見解,應會優於原體制。而最後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的角色,則考驗著現行大法官智財素養。不論制度如何演進,在現今智財競爭愈發激烈的時代下,我們可以確認智財法規與智財管理能量都在在影響企業經營管理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