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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沒中文標示 最重可罰3百萬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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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進口食品沒中文標示,業者應限期改善,否則沒入銷毀產品,且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食藥屬南區管理中心副主任徐錦豐表示,有關進口食品部分,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進口產品要符合食管法規定,用中文清楚標示品名、食品添加物名稱與淨重等,沒中文標示絕不放行,業者須提出中文標示補正計畫書,審核通過後也會通知各地衛生局查核,符合規定才可販賣。另外,衛生單位非常重視修飾澱粉檢驗,依規定須用中文清楚標示成分,限期未改善,可罰3萬元到300萬元;如果使用非核准的修飾澱粉,屬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可罰6萬元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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