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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廣告未標警語將開罰

201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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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酒品管理,財政部國庫署表示,自2015.1.1起,酒品促銷廣告必須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未符合規定者,將視違規情況按次處罰,違者將處以3-5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酒品廣告或促銷的規範,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新增須加註「禁止酒駕」字樣,凡是報紙、雜誌、電視、看板及宣傳單廣告,有提及特定酒品名稱者,都一律要加註;除此之外,還要標示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才算符合規定。

且販售酒品的場所出入口或其他適當地點,需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以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的警示圖文。上述警示圖文必須符合長49公分、寬16公分的規定,業者如有需求,可自財政部官網下載,或自行製作符合規定的警示圖文來使用。

針對以塑膠或紙質材為盛裝容器的酒品,則自明年7月1日起,業者必須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不符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3-5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通知其限期改正。

新法修正後,考量到業者從生產到行銷面均須調整,為給予業者足夠的因應時間,特別給予一年六個月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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