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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藥品』入境新規定已實施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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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限量攜帶自用藥品入境新規定7月實施後,海關加強查驗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情形,特別是自日、韓及中國大陸入境的旅客。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旅客攜帶自用針劑產品須持醫師處方箋始得輸入,非自用目的或有販賣行為,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禁藥。

依據新的限量表,旅客自今年7月1日起,郵寄、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國時,一律應在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財政部指出,自用藥品限量表所指的「瓶、盒、罐、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旅客攜帶的自用藥物與其他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合併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2萬元以下,才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有超量情形應經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應依規定繳納稅款。

海關也提醒旅客注意,依據藥事法規定,藥品必須向衛生福利部TFDA申請查驗登記,領得「藥品許可證」後,才可由申請的藥商或其授權者輸入、販售。海關強調,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的藥品,僅可留供自用,若在網路代購或團購國外藥品,均屬藥事法所指的禁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售者,一經查獲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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