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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菁
執行顧問

各國管理食品標示的最新趨勢

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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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資訊第286期p14~18

最近TFDA公告有關過敏原的標示將由5類食品擴充到11類食品,將於民國109年7月起實施。這顯示出在目前消費者意識高漲,相當強調消費者知的權利的時代,食品標示的法規要求或規範會不斷更新,這現象其實世界各國都一樣,不論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有鑑於台灣廠商在外銷(含大陸市場)戰場,有超過1/3的扣關或被下架或被訴是來自於標示問題,我們在此分享於實務協助企業處理各國食品法遵服務時,碰到的一些與標示法規相關的議題。

美國FDA

“你都符合FDA規範的要求,你就安全了嗎?這只是一個好的開始,但並不保證你不會被告。”一位美國律師在最近的網路研討會上如是開場。

FDA也正在研究如何進行食品包裝上宣稱的分級,從”天然的natural”、”健康的wholesome”、”營養的nutritious”到”全麥製造”、”工匠手藝artisan”、”手工製handcrafted”等定義。乳品的爭議則有,如果採用基改的飼料味的牛所產生的”乳”能被稱做天然嗎?天然香料帶有核准的添加物,使用此天然香料的終產品就不天然了嗎?實際上這些未被定義的宣稱遠多於已被定義的宣稱。

有關天然標示目前雖然FDA尚未做出規範的決議,但目前在美已有19個標示天然的訴訟案件,包括知名的Walmart的[全天然皮塔餅]案,也因此影響市場發展。在等待FDA做出決議前已必須採去動作進行自保,有些廠商直接放棄天然訴求,因為各種科學爭議將讓FDA無法在短時間內取得共識,最知名的舉例就是純大豆油,無任何添加,但因來自於基改大豆,那能標示為天然嗎?

這些議題主要是圍繞著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往往原告律師會爭論一個理性的消費者不會認為一個添加10g蔗糖的產品是營養的或者含有微量殺蟲劑的茶葉可標示天然的,這些律師的論點都是依據什麼呢?包括1).FDA官方發出的警告公開信;2).學術團體的意見;3).消費者團體/組織;4).國際組織如WHO;5).已判決集體訴訟案例等。

我們的美國夥伴彙整出容易出現爭議的議題如下:

1.添加糖:含添加糖的產品應避免與營養/健康連結,尤其是添加量超過WHO建議的每日熱量攝取量(每日熱量攝取來自於糖者應不超過10%,50g添加糖)的20%(10g糖)者,就有危險會被訴,這與FDA規範的計算基準不同(超過10g糖是可以宣稱健康的)。

2.無添加糖:這是最近有100%果汁被訴的宣稱,因為對消費者而言,認知的無糖是全無。

3.有附加價值的成分未達顯著量:如果你想搭有附加價值的已知成分的效果<你必須確保你的含量有達到顯著量,多家飲料廠商已被訴。

4.全穀物:若非真的以全榖物為原料者不要用此宣稱。FDA目前規範則尚在草案階段。

5.加工食品中的蔬果:避免過度陳述加工食品的健康宣稱或暗示加工食品等同於攝取新鮮蔬果。

6.天然宣稱:FDA目前亦無明確規範,一直是企業與消費者團體爭訟焦點。由於有使用添加物的廠商以甚少宣稱天然,但原告律師目前聚焦於使用基改原(飼)料者、有為量殘留農藥者及有重度加工者(即使原料來自於天然),還有避免全天然的字眼。

7.省略的原罪:一家Yucatan Foods公司就被訴,因其標示為95%鱷梨與5%香辛料,但明顯還有xanthan gum與aka sugar,明顯不合理。

8.原產國:避免原產地標示與其他圖案或文字暗示相左。

9.追求對手的宣稱:絕對不要只是追求與對手相匹配的宣稱,千萬不要用它可以為何我不可以的心態處理,你永遠不知道對手的實際情況。

10.長遠的宣稱:你很難保證長遠,需定期查檢,因此避免長遠的宣稱。

此外不符合FDA規範的標示則有製造商地址與FCE/SID註冊不符、成分名稱標示、營養標示計算基準、標示字體大小、過敏原標示、保健功能宣稱等台灣廠商容易忽略的議題。

此外,有關基因食品的標示雖非FDA管轄,但美國農業部(USDA)亦於今年改變立場(依據國會要求),提出了美國國家生物工程食品資訊披露標準(National Bioengineered Food Disclosure Standard)中關於生物工程食品標識的擬定規則,對食品中含有多少“生物工程加工成分”須標注為生物工程產品等規定徵求公眾意見。主要是建議食品生產商使用“生物工程”(Bioengineered,BE)來標注這些食品,而非常用的“轉基因”(Genetically Modified)。最終版本可能會直到夏季結束才能確定。此亦將影響出口至美國的食品標示議題以及其他國家對相關標示的規範。

另一知名案例為達能碧悠優酪乳因“益生菌”廣告在美國惹上官司,其在標示中宣稱經過臨床科學證明,碧悠優酪乳含特殊菌種,能提高免疫力和消化能力。而且,碧悠價格比類似產品高出30%。但法院判決認為,這些所謂的科學依據並不存在,達能需要去掉廣告中的“科學依據”“臨床證明”的字眼,並需按照法院達成的集體訴訟解決條件向消費者支付高達4500萬美元的賠償。

歐盟EFSA

歐盟是有共同的規範,但也有個別國家的規範,例如歐盟規範飲料酒精含量低於0.5%ABV者可稱為無酒精飲料(alcohol-free),但在英國則必須低於0.05% ABV才可標示alcohol-free,低於0.5%者必須標示為de-alcoholished。

由於個別國家的個別產品類別的法規太繁瑣,本文將只分享通論通則的部分。在一般食品標示方面,首先會有困擾的是品名,由於文化的差異,對於適法品名上,我們台灣廠商比較容易犯錯且會有這是什麼邏輯的反應,我們實務上就有客戶的椰奶產品直接使用了Coconut Milk的品名,但因歐盟文化認知milk是來自於哺乳動物的產品,只能用coconut juice的品名,同樣的豆漿soy milk也碰上相同問題,這個問題也許對我們來說有點像[太陽餅沒太陽]的笑話,但其文化認知如此,法規要求當然照文化認知走,其實相同問題還有不是葡萄釀的酒不能稱為wine等等。另外有關產品或成分基改標示的要求是只要GMO相關成分超過含量0.9%者即須標示GMO字眼。

成分標示的部分還有須注意的是過敏原標示與營養標示基準兩部分,歐盟要求的過敏原標示共有14類,只要含有這14類成分的產品都必須清楚標示過敏原含量及警語;營養標示基準的算法則與台灣的要求算法不完全一樣,需要注意。其他重要標示包括保存期限、進口商訊息、生產批號與生產國等等的要求,保存期限除我們一般理解的標示模式外,還有一種PAO的概念,即包裝打開後的保存期限(period after open)。實務上,我們也碰過廠商產品上並無生產批號的標示而無法通關。

另外一個跟傳統[標示]概念無關,但近來歐盟海關(邊境)積極實施的是智財權的部分,也就是相關品名/商標等產品包裝上的訊息(尤其是對食品),在邊境就實施管理,所以海關可以[侵犯歐盟境內廠商相關智慧財產]為名,直接進行扣關或退運的要求,在此一併提醒我們企業不要掉以輕心。

在宣稱方面,我們分為一般食品的宣稱、與營養相關的宣稱及與保健功能相關的宣稱三大類來探討。

首先在一般食品的宣稱上,歐盟主管機關非常重視天然/自然/新鮮/有機的定義(其實主要就是消費者團體重視),因此所謂All natural的字眼是很危險的,我們就有台灣客戶認為其主成分都是天然的而使用此字眼,卻因少量添加物而不過關。至於有機認證,這是以歐盟的標準來看的,即使已有美國有機認證者,因無歐盟有機認證,則進口歐盟的產品仍不能標示為有機產品,因此遑論台灣的有機認證了。

其次在與營養相關的宣稱,也要注意其認知與我們台灣的營養相關認知有落差,例如Gluten free不是一般食品就可以標示,必須是市場上有同類產品確實含有Gluten者,你確認你的是不含有才可標示此字眼,也就是說這種產品本來就不會有Gluten,你是不可標示Gluten free的。再如是否添加糖(With sweetener and sugar)的標示,廠商自己要很清楚產品中是否有原料中的糖分;低熱量的宣稱,歐盟有其標準,符合者才能宣稱產品是低熱量Low Calories(以仟卡為單位);此外強化營養素者(Fortified with)也有其特定標準。至於營養表,要包括參考攝取量(reference intake, RI),不要忘記,反式脂肪酸是必須標示的(即使是0),這些要求,不只是主管機關EFSA的規範,另外也要符合Food Information for Consumers(FIC)的規範原則,例如易讀性(Legibility labeling)。有關以紅綠燈模式(圖示)的營養標示,目前各國尚未統一,歐盟也尚未強制要求標示。這些與其自己弄懂全部,不如交給當地專業顧問吧。

第三是與保健功能相關的宣稱,歐盟並無所謂的健康食品法,但有規範此類保健功能的宣稱必須要獲得EFSA的核准,即通過Nutrition and Allergies (NDA) Panel評審團的審核,只有核可清單上的宣稱可用。不在清單上的宣稱,可以向主管機關EFSA申請。一旦核可列入清單,則任何廠商有相關成分者都可使用,基本上此類宣稱分為三種次分類,分別為1).與身體成長/發育/身體功能有關者;2).與心理與行為功能有關者;3).與體重控制/減肥等風險降低有關者。

最後,提醒企業朋友,歐盟的食品(原料)標示不是只管對消費者的產品(一般B2C概念者),也管B2B產品的標示。

大陸SAMR(原CFDA)

大陸市場的部分是很多台灣企業忽略標示會是問題的區域,因為認為同文同種,常忽略大陸主管機關與台灣主管機關的認知邏輯有很大的不同,根據統計,在大陸海關被扣關的台灣產品中有超過1/3是因為標示問題,並非真的產品品質有問題。

雖然主管食品標示相關規範的大陸主管機關已於今年3月開始有所變動,從原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已變更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SAMR),但其管理規範與原則不變,且與其他單位聯合,擴大到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與網路食品等標示的查察。而邊境管理方面則一律改由海關總署負責,不再由CFDA派駐邊境的官員負責。

大陸預包裝食品的標示主要是依據其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的規範及食品安全法第150條的規範。在保存期限的標示部分要特別注意,大陸法規認知的是”保質期”是英語系best before的概念,其定義為[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是以品質為標的而非只是安全為標的,與“expiration date”的概念不同,此外規範同時有要求要標示生產日期。但也曾有案例因在產品包裝上有兩處保質期標示不同,因而判罰十倍賠償罰金。所以要標示保質期與生產日期,也要確保不混淆消費者。同時此規範適用於不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包裝食品,等於包含B2B的概念,等於間接規範了使用過期原料的問題。

有關基改食品標示部分,大陸規範要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也有案例有標示但不顯著而被判罰,此外,若想行銷而標示無基改或無轉基因的標示,則是規範必須是同類商品在市面上確有基改才能做此標示,也就是市面上本來就沒有基改產品者不得標示你的產品是無基改,有某知名台商案例因標示無基改的葵花籽產品,因而受罰,主管機關的理由就是目前大陸市場上本來就沒有基改的葵花籽。

至於有關”較低”或”無XX成分”的宣稱,則必須符合[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份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份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在標籤審核時,其成份標示與COA檢測報告要能符合其宣稱,例如一個案例是以無添加鉛的工藝產生的皮蛋,品名取為無鉛皮蛋,但未進行鉛成分含量的標示,因此被判罰。成分若僅添加風味料,不得以食物實體圖片誤導。營養成分表上的碳水化合物的標示也與台灣的要求不相同,要注意。還有食品添加劑標示,若標示的位置不正確也會被罰。

另外,產品的標鑒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者不必懲罰性賠償。我們會誤解為營養標示並不會影響消費者安全,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因此各主要營養成分含量、產品執行的標準等內容,是屬於食品安全的內容,因此違反營養標示規定適用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的。

其他還有包括淨含量規格、品質等級、認證、輻照、產品標準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問題,都牽涉有各項的標示規定。

最後,有關個別產品的國家標準陸續出爐,需要去確認新標準中的產品定義,例如飲料類就有定義含乳飲料被定義為蛋白飲料的一種,允許添加食品添加劑,企業可以在標籤上標識乳來源、酸乳等資訊,有利於企業推廣和宣傳產品。再如茶類飲料命名時可附加原料茶葉名稱。其中以單一茶葉名稱命名時,名稱中茶葉原料的用量應占茶類原料總量的80%以上。有關標示茶多酚、調味茶、茶咖啡因等標示都有規範。此外品名必須符合產品的真實屬性(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其實無論公司大小,這些各國法規標示的風險都存在,包括在海關被擋、上市後被主管機關處罰、被消費者控告等等,當然公司也有所謂的法規負責人員(通常有些公司都是要求研發人員就要自己會),但從實務上發現,很多規範都是事情已發生後才知道有這樣的規範,因為其實相關法規太多了,最好的方式是委託第三方客觀的與當地專業的幫你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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