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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念周
首席顧問

從英國脫歐議題看歐盟食品合規規範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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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終於正式脫歐佔據了相當篇幅的新聞報導,筆者服務單位也開始持續接到企業電話詢問,到底現在輸歐的食品碰上脫歐 議題到底要如何因應?

輸歐原則

在此先依並分享我們的原則性回覆:

1.英國會如何修改法規,這還未發生,我們並無法預測。

2.我們的歐盟在地合作顧問確認,英國脫歐目前主要的影響為行政上的影響,尚非法規技術性上的影響,歐盟顧問認為英國不會笨到要去修改法規技術上的議題。

3.法規行政上的影響,目前英國宣布過渡期為至2020/12/31為止,在此之前,英國法規暫時遵循歐盟規範,只是在包裝上進口商的標示,如果你的進口商在英國,則輸往其他國家需要其他國家的進口商,若進口商在其他國家,則輸英的產品暫時可用原進口商。

4.法規技術上的影響,預計英國仍會沿用歐盟原有的技術規範。但若需要核准文件的部分,就可能會進入如上述兩條平行線的申辦程序(即英國申請核准與歐盟申請核准分開來)。也有一說屆時英國的審查程序會比歐盟的簡便,這是因為英國的審查只影響一個國家,而歐盟的審查會影響27個會員國。

一般食品在歐盟不需事先註冊,但需注意Food labelling legislation(標籤)、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宣稱)、Food supplements(膳食補充劑)、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營養補充劑)、Novel food catalogue(新食品)、Food Improvement Agents(添加劑)、Food contact materials(食品接觸材)等主題的法遵或合規。

輸歐食品標籤基本要求

首先輸歐食品標籤部分,行政面的重點當然是你必須要有當地語言的標示,而英國自然是英文標示,反而是最簡單的。但技術面的要求則大同小異,分述如下:

一、強制標示內容:

1.食物名稱;2.成分表;3.導致過敏貨不耐受的成分或加工助劑;4.14種過敏原的標示;5.某些成分或者成分類別的數量;6.食物淨重;7.最低耐用性日期或“使用期限”的日期;8.特殊的存儲條件和/或使用條件;9.食品經營者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10.原產國或出處;11.在沒有此類說明的情況下難以正確使用食物的使用說明;12.酒精含量超過1.2%的飲料的酒精含量;13.營養聲明。

其中只有酒精飲料與某些成分的容許量的規範,歐盟各國規範不完全相同,其餘相關規範都一致。

二、強制性資訊標示要求

1.最小字體大小適用於強制性資訊。字體大小由字母“ x”確定,並且高度是否大於等於1.2mm;如果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80平方釐米,則可以使用最小x高度0.9mm。

2.強制性食品資訊必須易於查看。在適當的地方,它也必須清晰易讀且難以去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將其隱藏,遮蓋,遮擋或干擾任何其他書面或圖片上的內容。

3.強制性詳細資訊必須用文字和數位表示。也可以使用象形圖和符號來顯示。

有關過敏原的標示中,與我國主要不同的是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的標示,屬於過敏原的範圍。

輸歐食品成分的基本要求

主要針對反式脂肪酸的限量、許多農藥/動物用藥的殘留限量、添加劑的限量(如塑化劑、礦物油等等)、丙烯酰胺的殘留量、比咯啶植物鹼(PA)也是與我國不同之處。

有關動物源成分,台灣目前基本上不在歐盟允許輸歐的範圍內,除非能證明所使用的該原料是來自於歐盟允許輸入的地區/國家,且你的製程不會改變原料特性者。

輸歐食品宣稱的基本要求

1.品名的要求,歐盟規範非動物性來源的成分不能以動物性字眼命名,如[奶/乳-milk/dairy];不認可[超級食品/物]的稱呼;

2.認證類宣稱的要求,例如即使已有美國有機認證亦無法在歐直接宣稱為有機;

輸歐新食品(novel food) 申辦

在討論食品新成分之前,我們先提醒有關特殊食品分類的定義,歐盟與台灣是有差異的,Food supplements、Dietetic foods、Novel foods、Herbal等分類,與我們的認知有差異,必須逐案依成分與用途進行判定,才能確認必須符合的相關規範,這些特殊食品之外且在歐盟已有食用歷史的,才會被認知為[一般食品],與我們寬鬆定義不同。

新食品的首要定義為在1997.5.15前不曾在歐盟存在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者,才能成為歐盟市場上可販售的產品。

歐盟EU食品成分/標示/宣稱預審

Novel food(歐盟)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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