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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菁
執行顧問

各國法規中如何認定食品經營者的明知義務?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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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食品安全日

“明知”在法律含義上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個層面。

如果在出貨前已經知道不符合安全標準,當然應當認定A公司明知。

如果A公司若盡到安全審查義務則足以查明標的食品是否存在問題,則亦宜認定為A公司應當知道,也屬於明知。因此這個應當知道,就是指A公司作為食品經營企業也應當熟悉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或法規並對此進行自行審查。這意味著,經營者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綜合各國的食品上市法規規範,大同小異,都規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料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位址、聯繫方式等內容,產品本身的生產日期、製程管理、生產批號、保存期限並保存相關憑證。要進入某國,當地主管機關要求進出口商必須積極履行審查義務的前提下,符合當地法規後再進行。許多要求註冊知各國主管機關甚至要求這些訊息必須上傳或呈報給主管機關,包括如美國、大陸、東協等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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