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發展
劉江彬
美國LCD驅動晶片製造商捷尼(Gen-esis Microchip),2002年控訴台灣LCD控制IC設計公司侵權,歷經兩年,今年8月底捷尼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取得專利權勝訴,台灣晶捷、晨星半導體與創品三家公司都因被判侵犯捷尼專利權(美國第5,739,867號),其所生產的晶片與系統產品將因ITC執行的禁制令,無法進入美國市場。捷尼也因該案增加相關專利授權。 從捷尼案來看,以下是台灣智慧財產發展仍待加強之處:
一、研發方向應與公司整體策略結合,公司整體策略則應評估外在環境、衡量並累積公司核心資源、選擇合適的營運範疇,並經營維持適當的網絡關係。
在現今知識經濟時代,公司做決策評估外在環境及累積自身核心資源時,更應重視智慧財產的議題。重視智財權,加強研發階段專利的評估分析,不但可避免訴訟,更可運用自身智財權鞏固市場地位、獲取利潤。二、一般中小企業並不具備完成專利分析評估所需資源,政府或可結合產業、學術界共同完成此一分析系統。
三、企業應設專責單位將研發成果轉換為智財權,如此才能進可攻退可收,並從事其他加值活動。智財權申請,原則上應配合公司製造、產品銷售地點等決策。本案台灣廠商或可分析捷尼專利權的全球布署,進而利用地域性爭執其所控訴的侵權之事。
四、專利申請書撰寫乃一大學問,撰寫範圍的選擇將影響所擁有的權利範圍,雖然撰寫範圍較大有利於事後訴訟上的主張,然而可能因此較不易被核准,範圍的選擇如何恰到好,並非易事。其次,專利申請書內容用語也多有琢磨之處,有時會因為用語而影響審核結果。凡此皆需要優秀的專利撰寫人才,台灣這方面人才培育應再加強。
五、研發過程應有實驗紀錄、研發紀錄等機制,這些都可能成為申請智財權過程中證明「先發明」(美國專利權係採先發明主義)、「新穎性」等要件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也可成為有利證據。
六、近年專利訴訟多在美國進行,或許與美國智慧財產較早崛起、訴訟較具公信效果、賠償金額較高等因素有關。除一般法院外,美國還有ITC這個費時較短的救濟程序,或許也有關係。
反觀台灣專利訴訟,法院審判期冗長、實質效果不佳、賠償金額不大,造成專利案件數量少,無法藉司法累積專利相關資料等結果。目前研議中的智慧財產專業法庭及專家參審制度,是否會為台灣智慧財產司法帶來新氣象,值得觀察。
從以上觀點來看,台灣廠商從事研發時,應先分析全球相關專利,評估發展可行性,如果產品將來在製造、販賣可能被控侵權,應盡早避免。研發過程也應對專利動態加以觀察,因為競爭對手隨時可能在相關技術上捷足先登。
其次,研發之後申請專利的地點應配合公司自身的製造、產銷位置等策略。如果對手已在某些地點申請專利,則應考量是否在專利申請書上區別,此有賴優秀專利撰寫人才的培育。再者,研發過程中,台灣廠商如能保留實驗紀錄,則訴訟時或可證明自己是先發明人而擁有專利,即使不能證明自己為權利人,至少證明自己非惡意侵權,避免龐大的賠償金。
事實上,企業間提起訴訟有時僅為商業手段,爭訟報導會影響關係廠商的商譽(這又是另一種智慧財產權),除了可能影響股票市值,也可能影響上下游廠商合作現況。若某廠商經訴訟確實擁有專利權,則可進一步占有訴訟相對人的市場,或藉著爭訟達到以戰逼合、取得授權金目的。
除了企業努力,智財環境(基礎建設)也相當重要。政府可運用龐大資源並統合相關機構建立一套有用的智慧財產分析系統。司法制度改革因應當下需求也很重要,期望研議中的智慧財產專責法院及專家參審制度對未來智財訴訟有所助益。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智財各環節,包括研發管理、專利專寫、智財鑑價、智財融資、訴訟等,需要相關人才投入。
【2004/10/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