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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念周
首席顧問

大陸食品在網路平臺銷售黑糖玫瑰四物案例的思考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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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公告2016-10-18)接到一起群眾舉報,反映楊某通過淘寶平臺銷售的臺灣產“黑糖玫瑰四物”中含有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等中藥材,而被處罰的案例。監管局稱,經調查楊某主要通過淘寶銷售進口食品,已領取了相關證照。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系通過阿裏巴巴網站從廈門一家公司進貨,進貨時要求對方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銷售價格1.69元/包,已銷售100包,庫存20包,銷售貨值169元,現場貨值33.8元,總貨值202.8元,違法所得19元。

思考解說:這個案例顯示,廠商違規卻沒賺到多少錢,還因此觸法,也許台灣供應商不會直接被大陸主管機關裁罰,但相信大陸經銷商日後應該也不會再進行相關品項的生意了。

思考解說:此案例為跨境電自商務的模式,顯示大陸主管單位對於電商平台相關產品也應納入《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註冊及備案管理辦法》管理,電子商務相關產品管理將於2017.01.01起依據前述管理辦法管理之。


在對該案定性時所牽涉的法律條款,辦案人員提出下列規範立場:

1.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的中藥材,但目前均未認定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規定,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進行處罰。

思考解說:屬於中藥的物質不得添加於食品中。大陸CFDA嚴格審批與管制此類物質,比台灣TFDA要求更嚴格。

2.涉案的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均已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應認定為普通食品,也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鑒於該商品是臺灣地區生產的,可以參照進口保健食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存在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行為,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進行處罰。

思考解說:屬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者,不得使用於普通食品,須以進口保健食品管理規範要求進行相關產品註冊。

3.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成分有川貝等中藥材的“川貝枇杷湯”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法函〔2015〕287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佈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對不按上述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有關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經營的“黑糖玫瑰四物”存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情況,當事人存在經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思考解說:如果不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者,則應循[新食品原料]申辦模式進行安全性評估。

近年來大陸對食品相關的《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陸續修訂頒佈。現行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還有不少物品仍不得用於普通食品,上述物品與今後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之間該如何理解?整體來說,如果在執法中發現食品A中含有的物質B是列入藥典的物品,那麼執法人員需要依次查詢《藥食同原始目錄》、《保健食品原材料目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來判斷具體的違法行為。

思考解說:本案中,違法行為發生在自認為一般食品流通環節中,但最終定性卻與進口食品、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等規定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思考解說:網購進口食品逐漸成為潮流,類似本案的“黑糖玫瑰四物”在各大平臺上並不少見。第三方平臺在食品流通中的頻率迅速上升,相信未來也將被要求針對平台上的產品要有法律責任。

思考解說:建議不要再用台灣認知的法規模式是看待大陸的法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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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CFDA保健食品批文

大陸新食品原料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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