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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怡菁
执行顾问

非传统食品原料TFDA观点

2021/09/01
回专家观点列表

Case 1有关「草本植物(Rumex crispus)」是否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

有关植物「Rumex crispus」能否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应提供原料食用部位、详细加工製程、用途、用量、各国准用法规及食用历史等相关资讯,以便评估其食用安全性,于未确认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则涉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如有将「Rumex crispus」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之需求,应依「非传统性食品原料申请作业指引」检具相关资料,另向本署申办。

Case 2 有关「左手香(Coleus amboinicus)」是否可以製成青草茶产品?

有关左手香(Coleus amboinicus)能否[製成青草茶产品],应提供原料食用部位、详细加工製程、用途、用量、各国准用法规及食用历史等相关资讯,以便评估,同时其是否涉属中药材管理,应由卫生福利部(MOHW)中医药司优先判定,惟不论其是否为中药材,于未确认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则涉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

Case 3有关「咖啡果壳萃取液(Coffee Cherry Extract)」是否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

有关咖啡果壳萃取液(Coffee Cherry Extract)能否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若为由咖啡果实(含果皮)部位製取之「咖啡果肉粉末」为载列于「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览表」之「草、木本植物类(2)」品项,符合载列内容者,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以咖啡果实为原料,取其果壳(外果皮、果肉及内果皮)经传统萃取加工製程及良好品管製得,未针对特定成分分离或纯化,且製程中所用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剂等均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范者,得供食品原料使用。除此之外者应依「非传统性食品原料申请作业指引」检具相关资料,另向本署申请申办。

Case 4有关「牡丹籽油」是否属于一般食品?

有关牡丹籽油之食用安全性未确认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有将「牡丹籽油」作为食品原料之需求,请依「非传统性食品原料申请作业指引」检具相关资料,另向本署申请申办。

Case 5有关「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是否为非传统性食品原料?

有关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 是否为非传统性食品原料,依据检附资料内容,臺湾民众虽可能有自野外摘食日本前胡(Peucedanum japonicum)茎叶之经验,惟并无足够文献资料佐证臺湾民众已有长期且广泛食用之历史经验,非为臺湾传统食品原料,其食用安全性资料尚待建立,,请依「非传统性食品原料申请作业指引」检具相关资料,另向本署申请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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